2006年11月24日星期五

“对话-李光耀”的思考

历史博客的转移 2004年07月2日

2004年6月27日的《对话》节目的嘉宾是新加坡资政李光耀先生,这位八十一岁高龄的新加坡之父为我们讲述了创造花园国家的经历;其间主持人问他的一个问题,即在 多年前,新加坡曾做出了对一个触犯新加坡法律的美国青年实施鞭刑的决定,当时的美国总统克林顿曾亲自写信给李光耀,要求其豁免鞭刑;而当时新加坡正面临如 何从亚洲金融风暴中振兴过来,迫切需要美国的帮助,但新加坡最终只是将原来的六鞭减为四鞭,而没有免去其刑罚,请问为什么?李光耀回答说:我们固然害怕强 大的美国,但是法律制订以后,无论任何人,不管是马来人、印度人、还是美国人在新加坡就必须遵守新加坡法律,如果今天对美国人豁免,明天就无法要求其他 人,就失去了法律的尊严,难以实现国民法治,这是金钱无法买到的。(非原话,根据对其讲话的理解整理)。


李光耀所说的道理不仅适用于国家的治理,同样适用于管理一家公司、一个部门,一项制度、一部法律制订以后,必须能够得以执行,并有得力的措施来及时惩罚 违反它的人,以维护其尊严,不然就如“破窗原理”一样,违反它的人会越来越多,最终导致法律、制度形同虚设,其最坏的结果是人们失去对法律的信心,当然前 提是法律或制度必须是符合实际的;为此,制度、法律要么不订,制订以后就必须监督其执行,直到其成为一种习惯、一种文化,如有人敢第一个以身试法,必须严 惩不殆,“杀猴给鸡看”,树立反面教材;否则不如不订,免得象有些抗菌素吃的多了反而使病菌产生抗体。
CCTV对话-李光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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